县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现将具体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我县执行三类地区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5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的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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