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泗阳县原公交IC卡更换为宿迁通交通卡的公告

  • 日期:2016-12-17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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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推进全省县(市)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的通知》、《关于印发宿迁市县级公共交通一卡通互联互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我县原城市公交IC卡系统现已全面升级改造为宿迁通交通卡系统。因新、旧两套刷卡系统存在差异,不便于换卡操作,经研究,计划将原城市公交IC卡逐步更换为宿迁通交通卡,具体事项现公告如下:
一、宿迁通交通卡发行
1、发行时间。计划于2016年12月22日起试发行(系统试运行),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发行。
2、售卡网点。地点及窗口:泗阳县行政服务中心,市民卡窗口(C47、C48窗口)。办理宿迁通交通卡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同时,窗口可受理“江苏交通一卡通”业务。
3、收费及充值。根据市物价局暂行试行的宿迁通交通卡收费标准,缴纳卡片押金10元/张。每次最低充值30元(按10元整数倍充值),单张卡最高充值额为1000元。
4、适用范围。宿迁通交通卡适用范围为宿迁市城市公交领域,采用不记名方式发售。持卡消费时均享受8折优惠,卡遗失不补,电子钱包不挂失。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70周岁以上老人持“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免费乘坐我县城市公交。“江苏交通一卡通” 适用范围为全省城市公交领域。
二、原公交IC卡过渡期限
1、自2017年1月1日起,县顺风、绿巴两家公交公司停止对原城市公交IC卡进行充值服务。用户持原城市公交IC卡可在公交车辆原刷卡系统使用至2017年3月31日。2017年4月1日起,将对原车载城市公交IC卡机具进行拆除。原IC卡用户可在原办卡单位(顺风、绿巴公交公司)办理相关退卡手续。
2、县顺风、绿巴两家公交公司原办理的“爱心卡”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宿迁通交通卡办理办法》(暂行)

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2016年12月17日


附件:宿迁通交通卡办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服务,规范宿迁通交通卡的发行和使用,根据《宿迁市市民卡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4〕18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迁通交通卡(以下简称“交通卡”)是持卡人以电子钱包为载体用于公共交通领域应用,卡片为不记名卡,电子钱包不挂失。
第三条 凡自愿遵守本办法且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可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申办交通卡。
所有人可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交通卡不记名卡。
首次办交通卡收取押金10元/张,丢失、损坏补办交通卡收取工本费20元/张,可以用现金、借记卡等方式支付,卡片质保期2年,从办理之日起计。
办卡时须填写《宿迁通办理登记表》,签字确认已知悉并自愿遵守《宿迁通交通卡办法》。
第四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渠道进行交通卡充值,可以用现金、借记卡、支票、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不得使用信用卡充值。充值资金不计付利息。人工网点提供最低充值30元,每次按10元的整数倍充值方式,单张卡最高充值额为1000元。
第五条 交通卡充值后可在公交等交通领域使用。
第六条 交通卡电子钱包使用时不设置交易密码。
第七条 持卡人可通过发卡机构指定渠道查询规定范围内的交易明细(具体见发卡机构公告)。
第八条 交通卡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不得利用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由此造成的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交通卡不能正常使用时,持卡人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损换登记,填写《综合业务登记表》并签字确认,原卡由发卡机构收回。
持卡人办理损换登记后,可办新卡,补办新卡质保期2年,从新补办理之日起计。
交通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或超过质保期的,补办新卡的收取工本费 20元/张;交通卡质保期2年内且卡面完好的,即无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卡机构免费更换。
持卡人可在办理损换登记7天后,携补办新卡(或本人其它同类交通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损换登记时所填写的《综合业务登记表》(客户联)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转值。
第十条 办卡三个月后,持卡人可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办卡单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退卡,原卡收回。
交纳押金的卡外观及性能完好的可退还押金,卡有弯、折、裂、破、洞、磨损、凹凸、火烧、水浸或其他人为损坏的,不退卡押金。
第十一条 卡本身工本费不可退,但卡内余额可在办卡三个月后使用银行转账方式赎回,持卡人可携卡凭办卡时所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办卡单到发卡机构指定网点办理赎回。由发卡机构将赎回资金退至原充值银行账户。用现金或原充值银行账户已撤销的,赎回资金退至与持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单张卡内余额在100元以下的,可退现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述证件均指原件,影印件无效。因持卡人本人无法办理上述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业务者须同时出示本人和持卡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按照发卡机构要求留存相应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三条 持卡人所提供证件及信息须真实、有效,发卡机构依法为持卡人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发卡机构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性文件变更《宿迁通交通卡办理办法》和制定交通卡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交通卡相关配套服务的具体规定,发卡机构应当提前30日以合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卡机构人工网点或网站)进行公告后执行。
第十五条 交通卡在公交等交通领域使用遵守服务提供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发卡机构,是指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对本须知有疑问者,可向市民卡公司业务人员咨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5月12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宿迁市市民卡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九条 服务热线:0527-8449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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